為網絡犯罪提供銀行卡 觸刑
本報訊(李月萍 記者 楊棕賢)19日,雅安市雨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曹某、李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,并當庭作出判決,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0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,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,分別追繳被告人曹某、李某某違法所得8400元、5000元,上繳國庫。
經查,被告人曹某明知馬某某(另案處理)、“青澤”(身份不詳,在逃)收購他人銀行卡用于實施網絡犯罪活動,為牟取非法利益,曹某仍將其本人以及從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處收購的銀行卡共計20余張(含銀行卡、網銀U盾、綁定電話卡、身份證正反面)販賣牟利。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收購銀行卡用于實施網絡犯罪活動,仍將其本人以及收購的他人銀行卡10余張(含銀行卡、網銀U盾、綁定電話卡、身份證正反面)交給被告人曹某出售后非法牟利。二人出售的其中一張銀行卡查實流入詐騙資金共計394881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曹某、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,情節嚴重,二人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編輯:彭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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